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推动绿色建筑实施第三方评价后,上海、湖北、深圳、黑龙江、陕西、河南、云南、山西、湖南、宁波、海南、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区相继发布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评价机构管理和市场化评价方式推动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上海、深圳、四川、广西、陕西、新疆采用直接认定或评审认定模式,明确了可在当地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名单。
河南、青海等地采用登记管理模式,要求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并报送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海南采用备案模式,但要求评价机构应为在当地注册的具有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并且明确现有评价机构可承担一星、二星、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新批准备案的评价机构暂承担一星、二..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予以备案1年并完成10个及以上项目评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方可承担三..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此外,广东、青海等地还将一..标识项目的评价管理权限下放至了地市级。
浙江省明确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从地方评价机构单位性质来看,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是选择事业单位、协会(学会)承担评价工作,以此**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在具体管理模式方面,各地主要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条件指引”对评价机构提出了建议性要求,但均未进行进一步细化提出更加详细的要求。
荣威建筑工程温馨提示:在具体监管措施方面,也主要是参照《通知》笼统提出采用信用管理的方式加强评价机构行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