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公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为通告原文: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发布),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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