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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江南体育十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医疗质量的要求包括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和功能质量方面的要求两部分。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在服务的过程中并不相互替代。

  其中,技术质量是指医疗服务中体现医学技术含量的部分,反映服务的技术性能,是对医疗服务提高人生存质量的基本要求,例如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是医疗服务中“硬”的方面;功能质量是指给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或称服务对象带来消费感受的部分,是服务对象对服务的主观感受和认识,往往与较高的生活质量要求相联系,例如服务提升个人生活质量,以及服务过程中的舒适程度、方便程度、个人尊重以及时间效率等等,是医疗服务中“软”的方面。

  以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更多地集中在技术质量方面,即对医疗技术质量要求较高,要求服务的安全和有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强调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主观感受,即对功能质量的要求不断增加。

  对医疗机构而言,提高技术质量的能力意味着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而提升功能质量也意味着需要较高的满足服务对象功能要求的能力。提升不同方面的质量需要不同的能力和相应的要素投入,而医疗服务的政府管制则通过影响资源要素配置的方式影响医疗质量。因此,我们试图用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构建的四格模型来解析政府管制对医疗质量的影响。

  横坐标是医疗服务的技术质量,从左往右表明医疗服务的技术质量逐渐增加。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质量不同,对常见病、多发病已经形成了规范的诊疗方法,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没有特殊要求,普通的医学专业教育之后即可完成这类服务,技术质量要求相对较低。急救急诊服务由于患者病情危重,要求医务人员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正确的处理,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因而技术质量较高。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项目由于要求医务人员接受常规医学教育之外的培训,同时需要高新技术设备作为服务的支撑,也有较高的技术风险,例如心脏或颅脑手术、等服务项目。

  纵坐标是医疗服务的功能质量,从下往上表明医疗服务的功能质量逐渐增加。不同的服务项目也体现了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同要求,例如如果说医学整形手术反映了人们对于生活中完整的机体功能的要求,那么医学美容服务则是人们在没有病理改变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的形象改变,是出于对完美生活的追求,是要求较高生活质量的结果。

  这些服务项目要求医务人员能够达到较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服务又包含了人们对较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典型的服务项目是医学美容。医学美容本身对医师的医疗技术要求就很高,需要医师在医学院校毕业以后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和长期的临床实践,同时还要求服务结果符合消费者的审美需求。而审美需求属于提高生活质量的范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有一定之规,因此服务不仅要求技术质量高,而且功能质量也很高。

  这些服务项目首先在技术上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旨在满足人们对于较高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甚至是对奢侈的享受性生活的追求,或者要求医疗服务也能够在体现个人社会地位的条件下完成。越来越多的特需服务项目符合高功能质量的特征。这些服务提供常常表现为附加着高档的服务设施或者宾馆化的服务环境,套间结构的病房、独立的卫生间,有的还有独立的备餐室。

  在这类服务设施中,提供的有些服务项目是不需要复杂技术的。以生理产科服务为例。生理产科即分娩服务中的顺产服务,该服务技术上早已成熟,并且在有严格产前保健的情况下,排除了产妇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大部分危险因素,技术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仅仅把孩子生下来,而且要求生产过程中体现亲情和家庭关怀,独生子女制度也使得生育成为许多家庭中的头等大事。顺应这种要求,逐渐出现了温馨产房、家庭产房、月子之家等等服务方式,不仅可以实现母婴同室,还可以允许丈夫参与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产前产后的护理过程。甚至可以享受产后一个月在医院内的专业服务,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指导产妇及其家人进行产后康复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

  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体现个人社会地位的服务设施更是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明确的标准,什么样的功能质量可以达到人们的要求也就有了很大的区别,难有一定之规。需要医疗机构根据自己的服务对象,认真了解和分析服务对象的需求。因此,这类服务项目虽然不需要医疗机构掌握高精尖的复杂技术,但是要求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例如,北京和睦家医院仅提供技术质量较小的生理产科服务,但是提供了温馨的家庭化的生产环境条件和全程的服务,而例均服务费用比普通的医院顺产高出10倍。

  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医疗服务技术成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较好,一般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具有国家规定的行医资质的医务人员都可以提供,技术质量要求较低。

  由于常见病、多发病在人们的生活中都比较常见,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低。即使是没有任何医学专业知识的人们,也对于这类疾病的诊治有大致的了解,通常门诊服务就可以解决这类问题。对于这类服务在功能质量方面的要求往往表现在要求服务的方便、快捷、简便上,相对容易实现,不要求复杂的管理技术和管理能力。

  这些服务项目往往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还不能完全保证,或需要相当高的医学技术水平,但不为满足人们对于奢侈生活的要求,或者人们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以挽救生命为主,并不更多地考虑生活质量。例如急救急诊服务,人们在急诊急救服务中实现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的目的,而不会去要求服务过程中的舒适、温馨,对快捷的要求也是为了能够降低死亡率和伤残率,而不是单纯为了缩短就诊时间。一些高技术服务项目要求超过一般水平的医学技术,往往需要特殊的专门训练才能掌握,是一般医疗机构和只经过医学院校教育的医务人员难以达到的。例如颅脑手术或者心脏手术,技术风险高,医生必须经过严格的专门培训和上级医师指导下的长期临床实践才能逐渐独立担当主刀的任务。不仅医务人员需要比较长的成长成熟期,还需要一个特定的医务人员团队,彼此协作才能完成一项技术服务。此外,医院开展这样的服务项目往往还需要配备相应的高新设备,这些高新设备动辄百万,需要医院做相当大的投入。

  不论是要保证技术质量还是提升功能质量,都需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服务资源,但是医疗机构必须在政府管制的框架下配置资源,政府的管制可以影响到医疗服务资源的配置,也同样影响着关乎医疗质量的资源配置。在此,我们讨论政府管制对医疗质量的影响。

  我国在50年代末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之后,全部医疗机构转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公立医疗机构,而医疗服务市场对社会民间资本重新开放已经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成立的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是在90年代甚至更晚的时间建立起来的。普遍而言,公立医疗机构有市场的先进优势。这种优势使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有比较长的时间进行医疗质量的积累,包括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上的积累。

  医疗服务是技术先导型的,技术人员队伍对机构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公立医疗机构在较长的发展历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队伍,并且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员梯队,90年代以前,可以说医学界全部在医疗机构工作的院士、教授、主任医师都无一例外是在公立医疗机构,而且公立机构还拥有包括出国学习等各种政府设定的培训途径。相比之下,人才是民营医疗机构的重大问题,一方面高学历、高职称、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都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职,另一方面医学院校的毕业生也往往优先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在专业技术人才上的渠道优势使得民营医疗机构不得不通过“挖墙脚”的方式寻找合适的人才。

  公立医疗机构依据政府或者上级单位的行政性指令设置,不仅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常性拨款,还有专门用于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的专项拨款。同时,虽然大都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但是公立医疗机构并没有因为经营亏损退出医疗服务市场的风险。因此,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新设备、新项目方面的管理决策可能表现为技术导向而非市场导向。在一个缺乏主动性的领导任期内可以表现得优柔寡断、官僚气息十足;在一个雄心勃勃的领导任期内也可以表现出敢做敢为的魄力,在引进高新设备上积极主动,决策效率更“高”。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项目选择基于市场导向,需要自己承担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的经营风险,在投资上反而表现得更倾向于相对保守,不会在没有市场分析的情况下盲目跃进。

  技术人才和设备是构成医疗质量的重要要素,政府管制措施通过影响医务人员和设备进入医疗服务机构,从而影响到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质量优势。

  公立医疗机构成立时间长的市场先进优势以及在筹资制度、人事管理、技术培训和医疗设备引进方面的优势都促成了公立医疗机构有相对较强的技术质量能力。政府管制的制度性条件使得公立医疗机构在发展高技术风险的服务项目上更有优势,更可以提供技术质量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我国在90年代开始,在引进高新设备方面的“医武竞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立医疗机构拥有与民营医疗机构不同的管理决策机制。由此可见,虽然普遍而言,公立医疗机构占据着技术优势,但这种优势更多地得益于公立医疗机构所拥有的制度优势,得益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市场进入历史和政府扶植。

  民营医疗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体质和机制带来的优势,包括财务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等,对服务对象的消费需求更敏感,因此在提供功能质量上更胜一筹。现实世界中,大量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服务为市场切入点而很少有民营医疗机构以技术作为市场切入点,就反映了民营医疗机构在功能质量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源于对市场的反映,而不是制度性优势。

  民营医疗机构大量走专科发展道路提升了其提供某一方面技术质量的能力,但也使之回避了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全面竞争关系。雄厚的资本力量则可以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在高功能质量之外,还进入高技术质量的服务领域。资本首先被民营医疗机构用于吸引人才。武汉亚洲心血管医院开办之初,吸引专科人才的薪酬水平是公立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无法比拟的。其次,资本为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精尖的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发展高精尖的专科服务。资本的准入和大规模资本的进入使得民营医疗机构有可能进入了高功能质量、高技术质量的领域。

  大量的个体诊所则处在提供低功能质量、低技术质量的领域。这类服务对环境设施的要求一般,不需要豪华装修和高档次的陈设布置。简单整洁的服务环境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处理,服务的功能质量表现在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建立在毗邻关系上的亲和力之中。功能质量优势使得正规的个体诊所在常见病、多发病的服务上胜过公立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筹。

  公立医疗机构中也有大量诊所、门诊部等基层机构。这些机构与公立医院相比,没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水平的技术人员,毕业后培训不足,提供技术质量的能力相对欠缺,技术质量不足;与民营医疗机构相比,则表现为功能质量不足。他们没有大医院的技术水平却有着大医院繁杂的服务程序,他们和个体诊所一样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问题,但却采用坐等病人上门的服务方式,又没有个体医生对患者的亲和力和关怀、耐心的态度。

  现实中的观察印证了上述政府管制对医疗服务四格模型的制度性影响。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以功能质量立足,走专科化发展道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扩张。而公立医院拥有高精尖设备和顶级的医疗人才,提供急诊、急救服务和各种高新技术的医疗服务。大量存在的个体诊所与服务对象有着邻里般的感情,在向周围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服务中得心应手。而公立的小型医疗机构变成了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夹缝找不到生存处理的最大难题。

  在医疗服务四格模型中,高技术水平且功能质量较好的服务项目处于高技术质量、高功能质量的第一象限,急诊急救等服务项目处在高技术质量、低功能质量的第四象限,特需医疗服务则属于低技术质量、高功能质量的第二象限,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处理属于低技术质量、低功能质量的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城镇和乡村分别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简称新农合)两类医疗保险制度,分别为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提供医疗保障。这两种医疗保障制度分别产生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由于各自的性质,筹资方式及报销范围及比例等不同,导致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情况存在差异。

  1998年全国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87.4%的农民完全自费医疗,农民面临着沉重的医疗负担。2002年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于是,一种由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以大病统筹,兼顾部分小病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对提高农民医疗水平,保障农民健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安徽省对10个县进行试点,到2008年,安徽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0.17%。2008年全国新农合实际住院补偿比为38.09%,安徽省全省实际住院补偿比为46.08%,在全国30个实施新农合制度省(市、自治区)中排第二位,中部四省中位列第1位[1]。2009年安徽省开始进行新农合异地联网实时结报,极大方便了患者就医和报销费用。安徽省2011年开展新农合94个县(市、区),参合人口4917万人,人均统筹229.8元,受益人次6379.8万人次。截止2011年底,新农合全国开展县2637个,参合人口达8.32亿,参合率达97.5%,补偿受益人次13.15亿人次[2]。城镇居民医保起步较新农合晚。2006年在成都市探索建成城镇儿童及无业人员医疗保险,后来逐渐完善推广。这是一种由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并具有强制性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投保标准与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比较高。至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参加医保22116万人,安徽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9535899人[2]。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差异日益显现。居民医保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目录,新农合使用统一由各地卫计委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目录。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封顶线均有较大差异。新农合起付线比居民医保高;封顶线均为当地参保居民年平均收入的6倍,新农合比居民医保低[3]。安徽省新农合关于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和单病种付费制度等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其付费方式单一,各地按病种付费的具体形式不一,分级诊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体制存在缺陷[4]。

  门诊费用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变化,慢性病患病率呈上升之势,尤其随着城乡生活方式改变,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富贵病”患病率在农村快速增长,同时由于环境污染等因素造成肺癌、胃癌等疾病高发,患者医疗负担较重。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制定了门诊保障政策。一般包括门诊个人账户、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统筹等。我国的门诊大病保障主要有两种形式:门诊大病病种保障(门诊大病)和门诊大病费用保障(门诊统筹),大多数地区选择门诊大病病种保障[4]。新农合农民2012年人均费用85.8元,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门诊费用158.1元,比新农合高出84%。新农合患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门诊费用补偿80%、70%、60%、50%。居民医保患者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60%、55%、50%,经测算,二者接近[5]。安徽省新农合增加了慢性病和住院分娩的补偿,扩大慢性病种类,开展门诊统筹[1]。住院费用情况:2012年,居民医保住院补偿率4.4%,新农合住院补偿率10.5%,次均住院费用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为11948.47元,新农合为9452.97元,城镇居民医保费用较新农合费用高出27%,居民医保补偿比75.2%,而新农合补偿比64.4%[5]。通过对安徽某三甲医院城乡居民患者住院费用比较,发现新农合与居民医保高龄患者比重大,应加强监控高龄患者费用[6];新农合与居民医保药品量大,居民医保住院天数大于新农合,均具有降低空间,分别为9.37天和8.91天;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远低于居民医保,新农合按项目付费,居民医保按总额付费,二者实际补偿为15.1%和52.0%[3]。2011年,封顶线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住院补偿比例要求达到70%[7]。安徽省2012年新农合次均住院费用4450.6元,自付费用2645.72元,由于医药费用标准上调,农民负担没有减轻,是新农合面临的重要问题,建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8]。重大疾病保障:2010年6月卫生部出台《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思》以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为切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及救助机制。截止2013年,全国有30个省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其中,安徽省新农合重大疾病达到52种。重大疾病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疗机构诊治,疑难复杂病到三级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分级确定报销标准,统一补偿比例,一般报销70%。对符合救助条件患者再补偿定额20%,大病患者出院时只按规定支付自付费用,其余费用定点医院即时一站式结报。安徽先天性心脏病报销70%,白血病报销90%,个人自付比例先天性心脏病30%,白血病10%。重大疾病分类定额,新农合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比例实行定额支付。安徽省在大病保障政策上,实行按病种付费、定点救治、分级医疗与提高保障水平四个方面相结合,使农民得到更多补偿,基层医疗水平提升,病人向上流动趋势得到控制。城镇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居民住院费用超过封顶线部分再到保险公司按比例报销。总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的政策制度、医疗待遇、结算方式、信息系统等不尽相同。

  城市就业人员加入职工医保,加入城镇居民医保多为儿童、学生群体及未就业人员。新农合对象为全体村民,较城镇居民医保,其老龄化程度明显较高。参加新农合人群中50岁以上占62%,其中50~60岁中占26.4%,60~70岁占18.6%,70岁以上占16.8%。而城镇居民参保人群以未成年人为主,其中18岁以下占81%,18~60岁占5.2%,70岁以上占9.8%。城乡参保人员年龄上的差异导致城乡疾病负担农村较城市重。加之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方面,优质先进的医疗服务及健康保健设施集中在城市,这一差异更加凸显,尤其是儿童[5]。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儿童发生意外伤害时未及时现场处理或病情重或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专业人员不能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尤其是农村意外伤害儿童救治[9]。对某医院儿科近6年儿童死亡病例回顾分析,农村与城区死亡儿童比例为2.67∶1,农村儿童占大部分,为72.77%,见表1。应加大对农村及基层卫生投入,加强基层卫技人员培训[10]。对安徽省某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就诊原因分析,农村居民就诊以损伤和中毒占首位(17.76%),女性妊娠、分娩占女性就诊人次首位,循环系统疾病占16.66%,儿童以呼吸系统疾病为主[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使人们的就医行为也因此产生了影响。陈思洁等研究发现成都市居民首诊机构选择方面,有52.3%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农村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率远远大于城市。农村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首诊机构的为70.7%,城市居民首诊选择基层医疗机构的为39.1%。新农合、居民医保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对农民的就诊发挥了有效的引导和分流作用[12]。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费越高越倾向于基层医院。家庭收入越高越倾向于选择大医院就诊。女性较男性更倾向于去大医院就诊。从事非劳动的居民和从事农业的农民更倾向去基层医院。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比参加新农合的居民更倾向于去大医院。选择一级医院或基层医院者首选原因为距离近,方便;选择二、三级医院首选就诊的原因为技术水平高。对一级医院不满意原因为设备条件差,药品少,技术水平低;对二、三级医院不满意原因为收费高,手续繁杂,等候时间长[13]。2008年,天津市医院费用中流向城市医院占80.53%,基层医院合计不到20%。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层次的上移,对基层医疗机构发展不利,使医疗机构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不加以引导,将会造成医疗费用膨胀,基层医院萎缩。有研究显示三级医院中70%门诊患者应该进行分流[13]。2011年福建省新农合数据显示,县外医院住院比例为30%,新农合住院补偿基金69.5%流向县外医疗机构。新医改后,首诊机构选择变化不大。但农村居民就诊流向发生重大变化。2011年首诊村卫生室57.4%,乡镇卫生院24.4%,县医院14.3%,首诊县以上医院3.1%。农民患者住院治疗从基层医疗机构流向县级医院,医疗机构间相互转诊频繁,转诊首选省级医院占60%以上。新农合在基层医院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具有一定优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合理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农民在县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部分患者更倾向于到县级医院就诊[14]。见表2。表22011年各类医疗机构就诊人数和入院人数来源: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经济因素,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可及性,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等,是影响农村居民就医选择的主要因素[15]。

  近年来,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对健康服务要求提高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农民身份转变,城乡间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并轨的呼声日益高涨,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建立统一医保制度的呼声和研究见于很多报刊和杂志。2009年3月17日中央及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天津、重庆、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等五个省级行政区,40个大中城市以及160多个县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安徽省于2009年开始选择长丰、石台、繁昌、宁国4个县(市)作为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城乡医疗保险。试点县(市)在工作中将城镇居民参保纳入到新农合管理,按新农合运作城乡居民医保。2013年5月7日安徽铜陵县实施城镇居民保险与新农合制度并轨,将新农合管理职能调整到市人社部门,住院待遇方面,起伏标准和报销比例取二者中值,门诊统一按新农合政策实行单次门诊费用15元以内按60%报销,制定统一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补助办法,统一执行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农民报销药品目录增加,医疗服务选择范围扩大[16]。

  目前,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以新农合为主,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入新农合进行管理有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繁昌县等19个县市。将新农合并入居民医保有芜湖、铜陵、马鞍山、合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四市,其余地区是新农合与居民并存。新农合覆盖了89.9%乡村和13.4%城市人口,大有“农村包围城市之势”。见表3。统筹城乡医保制度基本保障了医疗资源分配给有需要的人群,却并未消除城乡间及贫富间的医疗资源利用差别,甚至有穷人出钱买保险不看病,富人充分利用保险过度医疗现象。李佳佳等指出,对于城乡间及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对医疗需求的差距,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统筹模式和允许参保者自由选择保险层次和保障范围的模式更有利于促进城乡间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即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设立多个保险层次合同供参保人选择,可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和社保基金[17]。该种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在江苏开始试点。

  1张宇,徐恒秋,夏北海.安徽省2007-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34~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2011)[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435~437.

  3张国,颜理伦,汤质如,等.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费用比较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6):431~435.

  5荆丽梅,孙晓明,崔欣,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医疗服务利用及费用情况的比较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4,33(2):28~30.

  6候庆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测算[J].中国卫生经济,2014,33(6):43~45.

  7金音子,孟庆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10年发展概述[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4,2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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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钟燕,祝益民.住院儿童意外伤害的城乡差别[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6,14(2):197~199.

  11王安珏,江启成.安徽省某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就诊原因分析[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3,17(5):421~423.

  12陈思洁,李宁秀.成都市居民首诊机构选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6):477~479.

  13刘丽娟,杨文秀.天津市居民首次就诊机构和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2):12-13.

  14姚强,陈凯,籍文雪,等.新医改下我国农村居民就诊流向变化趋势与成因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1,33(11):13~15.

  摘 要 为对当前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作者分别检索国内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和杂志,对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类和综述。综述的问题有:如何评价当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医保制度改革不成功的原因,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探索新农合的最佳补偿模式等。

  2010年3月21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赞成、212票反对艰难通过去年参议院通过的医疗改革案版本。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经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针对该问题的相关文献非常丰富,作者主要对前人的研究作出梳理,以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作出积极的启示。

  顾昕(2005)指出,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是不成功的,这集中体现为医疗费用的超长快速增长、医疗费用负担不公平、低收入人群医疗可及性下降、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幅度有限等。

  左学金、胡苏云(2001)首先肯定了新医保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为:属地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市场化进程。

  封进、宋铮(2007)通过构建异质性个体的消费――医疗支出决策模型,计算了现行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参与率、费用功夫比例以及福利效应等三方面的影响,结果表明,在现行的制度设计和缴费水平下,参与率可以再75%以上,最高可以达到92%,健康状态较差的穷人是这个保障体系最大的受益者。

  顾昕(2005)在参阅有关文献对医疗体制进行分类所依据的主要维度――医疗筹资和服务递送的基础上,进一步构造了一个二维类型学,把筹资这一维度分为5种亚类型,把服务提供这一维度分为3种亚类型;由此,共构造出15种理想类型(参见表1)。

  左学金、胡苏云(2001)认为,在理论上,医疗保险筹资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按其公立或私立的性质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组合:1.公立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2.公立保险机构筹集资金,私营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3.私营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4.私营保险机构筹集资金,私营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他们研究认为,中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也是市场化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

  顾昕(2005)通过梳理世界各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各国的改革存在诸多差异,但两大共同趋势依然可辨,(1)医疗保障体系走向普遍覆盖;(2)医疗服务递送体系走向“管理型市场化”。他进一步指出,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讲,走向普遍覆盖这一公平性已经不成问题;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它依然是艰巨的任务。

  高春亮、毛丰付、余晖(2009)得出如下结论:财政约束、路径依赖和利益集团是深化医疗制度改革的限制因素,他们主张通过矫正激励机制、引入竞争降低成本、统筹社会保障体制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来推进下一步的医疗体制改革。

  封进、宋铮(2007)则认为,原有的文献往往在收入可观测或同质个体的假设基础上寻找最优的医疗保障制度,而他们提出在收入不可观测的异质性个体模型中寻找“最优”的保险费、费用分担规则和政府补贴政策,并认为这是最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如前所说,医患双方契约失灵在医疗服务的供给方诱导出新的制度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提供者是一种选择,而国家直接接管医疗服务提供则是另一种选择。在讨论如何对中国的医疗机构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的问题时,左学金、胡苏云(2001)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第二,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的竞争,尤其是鼓励能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节约成本的医疗机构的发展。第三,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第四,可以通过由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签订合约实现业务合作的方式,或组建医保一体化的医疗保险集团的方式,来形成我国的管理型医疗服务组织,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1]封进,李珍珍.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偿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9(4).

  [2]封进,宋铮.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一项基于异质性个体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经济学季刊.2007(3).

  [3]封进,余央央.补贴需方还是补贴供方:医疗改革中的政府作用.中国改革.2008(3).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2015年11月,党中央出台的“十三五规划”从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和报销机制、医保支付方式、城乡一体化等多方面,指明未来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具体方向,以提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加快实现健康中国的步伐。当前,面对“银潮”和人口红利弱化的现实,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在现实发展过程中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医保基金在医保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可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持医疗保险基金平稳和安全运作,更好地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20世纪50年展至今,逐渐形成面向三种不同受众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职工个人的健康保障、居民家庭卫生费用的分担和社会的稳定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深化,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瓶颈和难题。

  从医疗保险的覆盖程度来说,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2489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参合人口数达8亿多,参合率达98.7%。而在医疗保险制度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逐年稳步增加,覆盖面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7689万人,比2014年年末增加6237万人,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8893万人,比2014年年末增加597万人,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化的背景下,医疗保险的受益人群逐渐增加,健康中国的步伐正在稳步推进。从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来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逐步形成了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医疗管理的服务水平,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层级结构的卫生网,通过有效的纵横管理,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医疗保险的合理性统一管理,发挥了医疗保险社会共济性的作用,使参保人员护理费用的负担得到有效减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态势,对维持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2.1制度管理层面:统筹层次低,管理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差由于我国当前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三种制度分立,统筹管理难度较大,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统筹基金规模不易扩大,很难通过社会互济分担风险;不利于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经济成果难以共享,缺乏公平性;不利于降低管理经办的成本,容易带来重复参保的问题。1.2.2操作管理层面:医保基金使用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在矛盾突出在医保制度管理的过程中,医保基金的大量结余和个人医疗费用的沉重负担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关系。由中国统计年鉴(2015)数据可知,2015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11193亿元,支出9312亿元,分别比2014年增长15个百分比和14个百分比,2015年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达到12543亿元。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居民承担着非常昂贵的医疗费用,这也是造成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矛盾关系下,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大量静态结余,一方面弱化了医疗保险的社会共济性,不利于缓解居民个人的医疗费用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1.2.3财务管理层面: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一方面,我国当前所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账户。在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职工及退休职工没有履行缴费义务,这无疑会形成相应的转制成本,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供给产生巨大压力。随着我国“银潮”的到来,老年人数量增多带来的是养老医疗服务需求及养老医疗保险成本的增多,改革开放后,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降低并保持在较低水平,年轻一代医保基金的供给明显与老龄一代医保基金的需求之间产生代际鸿沟,对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形成很大的压力,不利于我国未来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自身身体素质的退化,各种形式的医疗需求增多,所需的医疗费用本身就处于较高的水平,而人口结构的变化加剧了医保基金支出水平不断上升的态势。《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20年来城乡老年人的患病率持续上升,城乡老年人的住院率也在持续上升,近10年来的增长快于前10年,而养老医疗服务利用的快速增加将可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医疗费用的控制带来新的挑战,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难以有效平衡。1.2.4环境管理层面:制度管理体制不健全,基金运行监督环境不到位医疗保险基金属于资金的一种形式,其基金管理也存在着运行风险,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监督环境是影响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高低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管理水平低,部分地区存在单独运行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没有严格按照原则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水平的不足为基金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很容易引发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由于医疗保险领域的特殊性,医保定点机构中出现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及参保人员盲目消费等不规范的行为,致使监管难度大,可能产生骗保的不法情况,长此以往,会大大降低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有效性,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当前医疗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环境缺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法制化建设,社会监督激励程度不够,政府监管力度不大,如何能够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优化发展势在必行,对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现状分析可知,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于制度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凸显出了很多的运行管理问题,是我国目前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关键性“瓶颈”,基于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和现实问题的紧迫性,本文将从基金运行的视角,为现阶段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管理提出几条建议。

  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参保人员的规模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及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这意味着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保障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在我国当前有限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现行的城乡医保制度又有各自比较成熟的运行范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在运行理念、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极其相似,二者统筹面临的体制阻力小,而短时期内完全实现城乡间三制并轨是不现实的。现阶段,国家提出尝试合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的政策具有其合理性,在条件成熟时,可给予相同财政补贴水平,设立多层次缴费水准,在打破城乡身份障碍的同时充分重视参保人的个性化实际需要,简化管理经办的程序,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实现城乡互动的医疗保障格局,发挥医疗保险的社会共济性,整体上保障基金的平稳运行。

  2.2操作管理层面: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充分协调基金结余与个人医疗费用

  管理实践已经表明,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如果存在大量静态结余,不仅会降低基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容易发生医疗保险基金高风险投资行为及违法挪用的现象。因此,江南体育一方面,应该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过度投资及违法挪用的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医保基金的使用结构。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整合统筹各层次范围内的医保基金,安排合理的基金运营管理路径,在医保基金充裕的情况下,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水准,降低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真正发挥医疗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和健康保障作用。

  2.3财务管理层面:提高老年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基金保值增值

  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在短时期内不能逆转,我国可以通过提高老年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完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减小医保基金的缺口,并通过对多种基金投资运行方式的有效管理,推动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维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首先,完善老年人医疗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优化医疗保险的报销机制和支付方式,比如,人口总额预付模式,即按照老年人口的实际数量,预先支付给合作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金,尽量控制医疗费用的支付,从基金进口和基金出口两侧共同发力,为医疗保险基金整体上的平稳运转提供有利条件。其次,加强社会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老年护理知识的普及力度,培养老年人的健康意识,提高老年人的预防健康水平,从源头上降低老年人的疾病护理需求,有效控制养老医疗成本。最后,建立专门的运营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顶层设计,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投资利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学习国外成功的运营经验和方法,建设各种社会发展基金。

  2.4环境管理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基金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层面的改革方向:一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监督性法律法规,从法律、社会、机构内部和政府等多个角度,强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力度,严格防范和处理不规范行为;二是培训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和监督等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保险的总则,以及其他相关制度规范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监管效率低下;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通过战略指引努力提高基金管理系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在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合法性、多样性、社会性和流动性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投资管理医保基金,降低医保基金的运行风险,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1]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员规划与信息司.2013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14.

  [2]林建,张梦瑶.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对策[J].上海经济研究,2016(7).

  [3]张莉莉.统筹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2.

  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通过院方正确的工作体系,保证医护品质与安全,杜绝医疗意外的出现,促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进步。

  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使我院医疗质量达到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控办及主要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设立质控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护、技、药师等人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章。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管理。定期逐一检查登记和考核上报。

  成立医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主任分别负责医疗组、护理组的监督考核工作。各科室成立医疗质控小组,对本科室的医、护质量随时指导、考核。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三级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3、建立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

  1、逗硬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⑴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⑵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及首诊责任制⑶三级医师负责制及查房制度⑷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⑸医嘱制度⑹会诊制度⑺值班及交班制度⑻危重、疑难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⑼医疗缺陷登记及过失(纠纷)报告制度⑽传染病登记及报告制度⑾业务学习制度⑿查对制度等。

  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影像、病理、药剂与临床联合讨论制度。

  4、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2、新进人员岗前教育,必须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

  4、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定期组织本科的人员学习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医院有关规定。

  6、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要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操作和常用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1)、各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医院感染管理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2)、职能部门药定期下科室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能力,住院医师三基能力和三严作风。

  (3)、分管院长应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及夜查房,督促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工作进行自查、总结、上报。

  2、职能部门及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质控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及评价方法。要建立健全各种医疗质量记录及登记。对各种质量指标做好登记、收集、统计,定期分析评价。

  (1)、科室医疗质控小组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改进措施,并每月有医疗质控办上报业务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临床医技等科室下发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表,进行交叉评价,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在临床、医技等科室主任联系会上通报。

  (3)、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信息科、院感办等职能部门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医疗质量指标等,分析后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临床、医技等科室质控小组反馈。科室质控小组应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20多年来,中国医保制度的改革一刻也未曾停止。但是,迄今为止改革的步伐一直徘徊在非常有限的空间,还始终没有触及到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间的权力结构这一深层问题上,理想医保制度的架构依然只是一个理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它对促进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有效地保障了这些处于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中的职工的利益。

  (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了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一种保险制度。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保障范围的扩大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功能,均衡企业和单位负担,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二)坚持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打破了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全部包揽的格局,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也有利于国家将有限的财力投向那些经济上高成本、低效益,但又有极强的公共品性质和正外部性的公共卫生和基础卫生服务项目上,以及增加对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能力。

  (三)基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四)鼓励发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效益好的企业职工现有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国家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够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首先,缺乏有效的医疗服务提供方约束机制。对医疗保险提供方约束机制的设计,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一项亟需解决的难题。医疗服务的专业特殊性,使得医疗服务提供方在由医疗服务提供方、医疗服务需求方、第三方支付方所组成的整个医疗保障提供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而,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约束已经成为提高医疗服务提供体系效率、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关键。

  其次,缺乏有效的医疗服务需求方约束机制。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职工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淡薄,是造成传统医疗保险制度中浪费现象严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覆盖的城镇职工来说,其使用的医疗服务价格几乎为零,而对于未被覆盖的人来说,他们必须以“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来支付医疗费用,这就产生了一种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激励。

  第三,补偿机制不合理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家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贴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对医疗服务尤其是技术服务的管制价格被限制低于实际成本,使得公立医疗机构不可避免的出现经营亏损,为了弥补这一亏损,国家又允许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经营的差价以及高科技诊疗项目收费来获得经济补偿。这种政策直接导致了以下后果:药品成为医院的主要经济来源后,药品价格虚高现象严重:引发了医疗单位之间高科技诊疗设备的“军备竞赛”,导致了资源浪费。

  最后,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采用了新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划分。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实行“医药分离”,目的在于切断药品经营与医疗诊断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控制医疗费用中药品支出的比重。(2)控制医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基本医疗保险是核心,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基本医疗保险应在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费用控制机制等方面不断调整、完善。

  第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从内容上看,一部分属于维持生存所必需的,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力的服务:一部分属于非治疗性的特需医疗服务。从保障人群来看,主要按行业、企业以及人群特征分别建立。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对卫生保健的投入。政府应进一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营利性领域,完善支出结构,改变财政支出的过度缺位和越位现象,对具备私人性质的领域,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弱化政府直接管理、补贴的职能,将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到公共资源的配置上来。首先,加强对医学基础科研和教育工作的投入。医学基础科研工作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等特征,它的成本与运用科研成果所获得的利益不易通过市场交换对称起来,因而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为医疗卫生事业提供有力支撑。其次,政府应加大公共卫生领域的投入,特别是公共性强的预防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的方针,把对疾病的预防摆在优先位置。再次,政府应通过对公共卫生的需求方,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提高卫生资源的可得性,改变目前低效和贫困人口不能受益的状况。

  (三)建立合理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目前的政策总体来说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加快医疗服务成本的核算,尽快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模型,促进医疗价格的合理回归;其次,“医药分离”后,原则上应该限制医院开办药店,避免出现隐性的“以药补医”行为;第三,提高医院住院药房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技术含量,切实降低住院药房的采购成本。

  (一)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一)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或由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确定1至2所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一)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市和区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给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市和区县财政可从社会福利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农村医疗救助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区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调解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医疗纠纷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们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认识应当辩证客观。

  ⑴医疗纠纷虽有多种争议处理方式以供选择,但事实上在社会中,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普遍的方式。据调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一旦发生争议,更愿意选择调解与之相适应,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适用在像邻里纠纷这样的简单普遍的民事争议,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制度也趋于专业化,逐步涉入像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复杂性、专业化的民事案件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

  ⑵调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涉及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方面的问题,往往是人命关天,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提出的医疗赔偿数额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导致了医患双方之间矛盾冲突极易恶化,甚至会发生非理性暴力冲突。调解员却能在医患之间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调解制度对医疗纠纷的解决确实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事实上,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许多不足,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

  ⑴单一的行政调解手段不能满足患者对公正的追求。依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的调解和行政性的调解,其中前者的调解主持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程序。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关是医疗单位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优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发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无偏袒的行为,但基于行政调解机关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论常会被患者或亲属认为有失公正,难以实现他们要求达到的利益。

  ⑵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节省社会资源的功能。众所周知,调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可以有效地节省社会的资源。但存在的单一的行政调解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节省社会资源的优点。因为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结果的不信任,使得医疗纠纷的当事人继而求助于诉讼手段,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费,而且还需要投入时间、金钱等去等待一个结果。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医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处理医疗纠纷并不如像对待常见的民商案件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会首先尝试以诉讼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其实值作用与人民调解制度类同;此外,整个诉讼程序繁琐,成本投入较多,判审效率却相对低下,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恰当。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为主导,出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的专职人员组成,可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统一管。也可自成系统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支付,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为医患纠纷争议在定性、定责、定赔方面独立提供调解的医学和法律建议。这方面“北京模式”和“宁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较强。

  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仅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相当不现实。因此,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医疗责任险,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或保险保障机制。使患者的医疗损害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或补偿,以降低或弥补患者的损失,缓解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协议可作为医疗责任险的理赔依据。

  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七条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四)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由收款人开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逐级上缴到区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助合作医疗,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适当补贴。农村五保户、幼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资金由街(乡)、村两级解决。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在区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在银行设立专用管理使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合作医疗基金账户每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合作医疗开支的费用总额超过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用补助包含大病统筹(含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动物咬伤门诊)补助两个部分。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与特殊慢病(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助总额)门诊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风险基金逐年提取,总额保持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水平,动用风险基金后,应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一)凡在村卫生室与定点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就诊,当即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在核算门诊费用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凡在已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即可住院治疗,由该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予以补偿。

  (三)凡在未注明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者,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住院发票到街(乡)合管办申请住院费用补助,经审核后即可兑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款。

  (四)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补助申报单、入出院记录、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交本街(乡)合管办送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同等级别定点医院降低15%的标准在本街(乡)合管办兑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款。

  第二十八条五保户、幼保户住院费用按可补助部分,并且不扣除起付金额全额报销;低保户凭相关证件按不同级别医院相应提高补助比例。

  第二十九条区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须有专人负责参合农民的医疗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区合管中心对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对遵守服务合同、医疗费用控制好、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合管机构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分段计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评审确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市合管委负责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负责。

  2、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对参保患者实行告知制度,合作医疗目录规定以外的用药和检查等项目应事先向患者说明不予报销的规定,并得到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5、对就诊患者的补偿标准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合理补偿。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必须达到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要求,达不到报销比例要求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补偿到位。

  6、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出具有效真实的病历、处方、票据等费用清单,票据费用分项要准确清楚,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票据。

  7、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当年参保对象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七条市合管办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承诺书,具体规定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结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合管办与相关监督部门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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