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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南体育吗?

  颜值经济催生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伴随而生的是,医疗美容纠纷日益增多。医疗美容服务与传统的医疗服务有显著区别,医疗美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相关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吗?以上问题,在大部分老百姓眼里可能不是问题,但在理论研究和监管层面,可能存有较大争议。

  在部门规章层面,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活美容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毫无争议。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与生活美容相比,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由卫健部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其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在监管层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主要使用“群众”“医疗美容就医者”等概念,没有使用“消费者”。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中,工作方案里明确提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3年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文中认为:“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2023年5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指出“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而医疗活动,显然不属于消法范畴的生活消费需要。

  从各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以上文件的内容来看,卫健委主要对医美机构的资质不全、超范围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关注的是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而非医疗美容效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宣传和价格行为进行行政监管。两部门都可以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一般不涉及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医疗美容机构因违法被罚款,这些罚款会被收归国库,而非用于赔付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在实践中,如果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会进行调查调解,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以美容效果、消费欺诈等理由向卫健委投诉,卫健委一般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12315热线平台认为自身不是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也不予受理。两大部门都不愿意卷入民事纠纷,使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权。

  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反对者认为:一是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和高危险性,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与一般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不同,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是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消费者;二是我国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审批门槛高、医疗美容执业人员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的是“过程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所以医疗美容机构不是消法中的经营者。赞同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不同于患者,是为了追求更美,不是为了身体健康,更不是为了治病;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盈利性,属于经营者;医疗美容服务不同于传统的诊疗行为,不是基本公共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的契约特征明显。

  一是逻辑起点问题。反对适用消法的学者,其实绕开了医疗美容服务本身,主要是从医疗美容机构的性质、医疗服务管理严格和技术复杂性等方面展开论述。从逻辑的角度而言,这类分析颇有抛开事实谈其他之嫌。

  以医疗美容服务本身为逻辑起点,首先,医疗美容服务在行政管理方面确实受到严格监管,但这与其市场化运作的属性不冲突。医疗美容服务是盈利性经营活动,属于社会服务,不属于国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更没有国家福利性和强制性义务。

  其次,医疗美容机构的注册性质是静态的,但提供某一项具体服务时,其可能扮演不同角色。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救死扶伤服务时,没有盈利性,不是经营者,毋庸置疑。但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没有盈利性吗?凡是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了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消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医疗美容机构的性质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服务来分析,单纯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性质为判断标准,适用不同法律规定,有导致不同机构之间不公平竞争之嫌,而且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再次,虽然医疗美容服务操作过程具有危及人身健康的风险,但是高危险性跟排斥适用消法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景区中的蹦极活动也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同样适用消法。而且,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多种多样,随着技术的成熟与进步,很多项目的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

  二是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的认知状况。《淮南子·生术训》有云:“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回应和调控社会生活,法律规定、法律研究不能与社会公众的认知脱节,否则法律就不是在解决社会矛盾,而是制造社会矛盾。将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视作医学上的病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视作治病,这种观点明显脱离群众。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是不是“有病”、是不是在“治病”,群众自己最有发言权。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需求新期待。理论研究应当尊重社会客观认知,顺应时代发展新情况,让法律得到人民的真诚拥护和信仰。

  三是医美服务预期获得的美感应当得到保护。消费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让自己更美,这种预期获得的美感是接受服务的主要目的,甚至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详细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传统医疗服务重过程轻结果,要求诊疗程序规范、操作标准,但不对医疗救治效果进行承诺。相反,医疗美容机构会对服务效果进行充分展示,甚至过度美化,如果医美机构的效果展示不够吸引人,消费者不会购买服务。医美机构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医美机构提供的医美服务也应当保证在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履行消法要求的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即为医疗美容纠纷,邹某在北京某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江南体育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典型案例,必将对司法实践适用消法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形成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扩展了医疗美容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适用消法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服务接受者就可以称为消费者。与医疗纠纷相比,根据消法规定,医美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门槛低、维权成本低。向行政部门投诉,则需要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各自职责范围,最重要的是确保两部门职责能够完全覆盖医疗美容消费者的投诉范围,有效解决消费民事争议,避免当前医疗美容服务效果纠纷投诉无门的现状。

  二是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消法第五十五条属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可以有效应对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医疗美容纠纷;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缺陷仍然提供造成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受害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其损失,并主张总赔偿额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两款惩罚性赔偿条款,都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赔偿救济,惩戒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医疗美容行业属于市场竞争性行业,服务价格和种类主要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商业化程度高。适用消法后,医疗美容机构就需要严格履行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医疗美容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商业广告对美容效果进行宣传,甚至直接向消费者许诺美容结果,以此吸引、诱导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这与一般的商业行为,并无二致,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承担结果义务。否则,医疗美容机构将成为特殊的主体,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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